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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稿酬标准上调:能否一刀切

2013年10月3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文字稿酬标准上调:能否一刀切
——业界聚焦五大热点话题

    ●最低稿酬标准是否低了

    ●报刊转载千字150元付酬标准是否合适,该不该分类定酬

    ●网络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应细化

    ●要不要对拒付稿酬行为加入罚则

    ●能否提高个人和出版单位所得税征收起征点

    国家版权局9月23日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办法》中拟将原创文字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规定的每千字30~100元提高到100~500元;原创作品的版税率由3%~10%提高到5%~15%。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10月24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受邀的著名作家肖复兴、儿童文学作家樊发稼、报告文学作家李鸣生、科普作家郭曰方、翻译家陈召强及来自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出版协会、中科院、中国文著协、北京高院、北京一中院、有关图书出版社、报刊社、数字出版单位、知识产权界等方面的20余位代表,一致对国家版权局修改制定新的稿酬标准表示了充分肯定。同时,就付酬标准的提升幅度是否按照统一标准、报刊转载付酬标准是否合适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焦点1:原创千字百元的下限标准,低还是高

    作家、翻译家:精神产品一再贬值,低了,要求提高

    出版单位:成本上涨毛利下降,只能转嫁市场,应分类规定

    在当天座谈会现场,作家代表一致认为《办法》制定的千字100元的最低稿酬标准定低了,其理由是近10年来,物价水平大幅上涨,而精神产品一再贬值。而出版单位代表则持反对意见,认为如果付酬标准过高,将导致出版毛利下降,成本可能会转嫁给市场和读者。

    作家肖复兴举例说,上世纪50年代末,作家孙犁出版小说《铁木前传》能拿到6000元稿费,“这个数目当时可以在北京买一座四合院。到了1995年,《孙犁文集》出版后拿到的报酬只有1.4万元。这在今天已不是什么钱了。”他认为,现行的稿酬标准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操作中,出版机构通常按低限标准执行,规定高限标准意义不大。他说:“现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差距比较大,对出版社或者刊物来讲,一般都是按照最低标准付费的,这对作者极为不利,制定的最高标准很可能会变成一个幌子,建议适当地提高最低稿酬标准。”科普作家郭曰方也认为,目前规定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现在100~500元低限与高限幅度太大,应该把差距拉得小一点,这样操作性比较强。”已白发苍苍的我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樊发稼感慨道,“现在有很多作者、很多自由撰稿人没有工作单位,他们靠写作劳动取得的收入养活自己,制定稿酬标准应该考虑到广大的作者,我觉得这个意义非常大,希望《办法》尽快实行,不要拖很久”。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吕洁在发言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她说,如果是强势的作家,他们一般都和出版单位签订稿酬的合同约定,即直接要版税或者一次性支付报酬的规定,“我们建议把稿酬低限提高,这对于保障大多数普通作家利益有益处,因为现在大多数普通作家实际上是靠稿酬收入的,而不是版税。把原创作品付酬标准的下限从征求意见稿的每千字100元提高到每千字200元或300元;把翻译作品的稿酬下限从每千字80元提高到100元~120元。”

    报告文学作家李鸣生则强烈呼吁,应提高学术作品和翻译作品的稿酬标准。他分析说,有的学术作品要用十年、二十年才能完成,作者甚至倾注了一生的心血。而对于出版社来说,由于其市场局限性有的出版社不愿意出版这些作品,更别说支付作者稿酬了。另外,随着中国文学走向世界和世界文学走向中国,翻译作品越来越重要,要适当考虑提高翻译作品的价值。李鸣生的观点得到了翻译家陈召强的响应,他分析说,“翻译作品的难度不亚于原创作品,稿费低限应有所不同。由于原来执行的60~80元/千字的翻译费标准偏低,导致翻译人才队伍质量下降,有很多译者不干了,这间接地影响了中国作品走出去。所以,《办法》中制定的80~300元/千字的翻译作品稿酬标准下限,还应略微上调一下,而上限基本没有太多必要。”

    针对作家们提出的再提高稿酬低限的要求,出版单位代表表示了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付酬标准再提高,将使出版成本大幅提高,出版单位不得已只能调高出版物定价,这对于市场和消费者来说不利。

    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助理王齐说,目前100~500元/千字的付酬标准,我们认为是合适的,如果再提高的话,就有可能超出现有市场环境,最后造成有价无市。“出版社和作家实际上是共生的,要适当地考虑出版社的利益。”王齐说,商务印书馆出的基本是学术方面的作品,基本是3000~5000册的印数,如果把稿酬、版税率无限提高的话,对出版社来说是致命的打击。出版社有定价权,肯定会提高图书定价,把成本转向读者和市场。

    人民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辑陈亚明表示,“从图书来说,不仅涉及到出版,还涉及到营销,以及读者本身的承受力。如果笼统地提高标准,假如提高到最低100元/千字,出版总成本将提高7.5%,在定价不变的情况下,出版社毛利率可能会由19%下降到14%,如果维持现有毛利率不变,销售价格要提高15%,如果按照150元/千字支付稿酬,总成本提高20%,定价不提高情况下,毛利率是负数,这样会造成出版单位最终将图书定价提高,这样又会影响到消费者。”

    中国出版协会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俸培宗进一步分析说,“当前科技类图书连续5年销售下滑,纯粹科技出版只能做到持平。以前一般按照30~40元/千字付酬标准、版税5%~10%。如果把稿酬普遍提高一倍,绝大多数科技社会出现微利或者亏本。怎么办?科技类出版社普遍反应:如果非要调,那我们就涨价。”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图书情报工作》主编初景利在发言中表示,对于发行量很少的国内学术期刊来说,按照《办法》中制定的100~500元/千字的标准付酬非常非常难。“国内期刊生存状况艰难,现在好的学术期刊发行量达到2000册就已不错了,其收入来源一是靠纸本发行,很多期刊付酬标准在30元左右。另一个靠主办单位或政策经费支持,再有靠收取版面费,完全是自负盈亏的。目前科学院主办的期刊每年纸版发行量正在以10%的速度下降,且国家还在推动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如果走向市场,生存状况可能更加艰难。”他建议,对于学术期刊付酬标准应分类另行规定,因为对于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来说,更看重学术期刊对其科研项目成果的支持与肯定,稿酬多少对他们来说并不是至关重要的。

    焦点2:报刊转载千字150元付酬标准是否合适

    作者方:偏低了,建议提高

    报刊社:较原来标准上涨3倍,承受不起

    在《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对此,与会代表也分成两派发表了不同意见。

    吕洁认为,“偏低了,因为作家是被动的。报刊转载实行的是法定许可,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用了之后就给作者这么点儿钱,对作家来说不公平,应该相应地把这个标准再提上去。”负责分管中国青年报社考评和稿酬发放的办公室副主任邱春燕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基本都是原创作品,被转载的情况非常多,我们报社有一个法务维权专门机构负责到处打官司。作品被转载得多,说明文字价值比不被转载的价值高得多,“150元的报刊转载付酬标准还是偏低一些,建议能够提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巡视员张泽青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分析说,“新的报刊转载稿酬标准是1999年标准(50元)的3倍,对于文摘选刊类的报刊来说,提高标准肯定是提高了这些报刊的运营成本,甚至可能会导致一些本来就经营不善的报刊退出市场,客观上起到了对文摘报刊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是一件好事。”对此,肖复兴表示高度赞同,他说:“大量提高转载稿酬,逼迫质量不好的转载报刊停刊,可以保障作者和原创出版社、杂志社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具有学术作者和知识产权专家双重身份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报刊刊载作品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甚至比原创作品每千字100元的下限付酬标准要高,从鼓励原创的角度讲,这不尽合理。

    新华文摘杂志社总编辑喻阳认为,“目前中国社会科学类文摘杂志,现在除了我们还有一点赢利以外,其他几家都不赢利,都是由财政贴钱的,例如人大主办的有48种文摘杂志,量很大,但每年都亏损,如果增加100元/千字,一年要增加2000万元以上,国家财政支持不可能一下增加几千万元,要由人大负担也不太可能,这些杂志已经办了50多年且对国家的贡献很大,如果执行《办法》制定的标准,肯定办不下去了。”如果按照《办法》调整付酬标准,《新华文摘》每年可能要增加100万元左右的成本。“我们的发行量虽然很大,但若提高标准后,1/3的利润就会被拿去。建议报刊转载付酬标准应分类制定。”北京外国语大学的丛立先教授也同意这种观点,“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统统按照规定的150元付酬,绝对不科学,应该分类,不能一刀切。”

    焦点3:网络使用作品参考“传统”付酬标准科学吗

    作者:网络付酬标准理应细化规范

    网站:希望降低付酬低限,推动网络传播作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在发言中特别强调了大家可能会忽视的问题,即网络使用作品必须“依法”。她分析说,《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与《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不应相冲突,建议在《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前应该加上“依法”两个字。因为依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只有在取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网络才可以使用或转载作品。而报刊转载是法定许可,即报刊社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可以不经授权的,但必须支付报酬。

    吕洁就此问题说,现在网络文学作品没有稿酬标准,“据了解,在签约的情况下,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稿酬多数集中在每千字20~100元,如果仅仅说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参照纸质文字作品标准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办法》规定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她建议应该细化标准,“网络付酬标准要比纸质作品标准定得要低,甚至可以低很多,但是必须有一个标准。因为现在大部分网络转载根本不付酬,而且量特别大,如果《办法》定出一个让网站能够接受的标准,即使每千字给10元,对于作者的收益也是非常大的。”

    而李鸣生却认为,理应执行纸质文学报酬标准。“现在网络文学成为中国文学的主战场,出于对文学创作的鼓励,如果付酬标准定得太低,会助长了歪风邪气。当然,标准的制定也要把作家的利益和网络商的利益都照顾到。”

    经常受理著作权案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芮松艳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使用,付酬标准下限应尽量低、上限维持现有标准比较好的。“我们在实际受理的案件中,经常会涉及硕士、博士论文被网络转载使用。但是由于很多硕士、博士论文没有大量的读者,我们判决赔偿时只能依据非常低的标准来考虑。按照《办法》定的付酬标准,仅仅从稿酬角度来讲,一些学术网站基本支撑不下去。”

    盛大文学红袖添香网总裁孙鹏最关注的是《办法》第十三条,“今年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收入已经超过PC互联网,希望能够多解决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办法》应更具有前瞻性,网络付酬标准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如果没有一个细化的办法,标准提得越高,各大互联网公司越会拒绝付费,造成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他说,《办法》第十三条是这次《办法》中非常重要的改善,强调了在数字环境下使用的文字作品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障,这对过去来讲是很大突破。但是《办法》提到“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方式”,这种参照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到底按照100%实施,还是高于或者低于执行,我们建议在正式约定当中能够有更明确的约定。但如果完全根据《办法》第五条约定的基本稿酬标准,显然偏高。在数字环境下,实际上更多作者有机会发布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以更加宽口径来制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即原创作品付酬下限和上限在30~500元/千字,改编作品10~150元/千字,汇编作品3~30元/千字,翻译作品20~300元/千字。这个标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非常大的收益和保障,对网络出版产业的推动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焦点4:对拒付稿酬的行为 该不该加入罚则

  大多数代表:应该加入罚则,提高侵权者成本

    新京报社副总编辑刘炳路认为,目前标准的制定,更重要的是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标准应该提高。《办法》中没有列出惩罚手段,特别是关于网络转载问题,只规定了“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而没有说明其强制性,最好加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北京高院对于侵权使用作品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者2~5倍的赔偿,能不能把这项内容引入到《办法》第九条,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情况下使用,使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限的2~5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很多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就是执行的问题,如果白纸黑字没有写上,使用者很可能就不认,建议将相关罚则引入到条款中。中信出版社副总编辑李英洪也表示,现在很多阅读网站会销售自己的阅读器,有些电子书直接就从网络下载下来使用,这侵犯了作者的权利,建议将罚则引入《办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谢甄珂说,从审判实践来看,我觉得提高付酬标准还是跟实际比较相符的,以前30~100元/千字标准,司法裁判中掌握的是以此标准的2~5倍赔偿,觉得这个标准确实过低了,对于维护权益和规范市场是不利的,执行中我们建议按照5倍赔偿来执行。

    焦点5:能否提高个人和出版单位 所得税征收起征点

  与会代表:8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

    在20余位与会代表发言中,一致提出:不满目前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依然维持在800元的水平,强烈要求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

    李鸣生举例说,美国也是按照800元起征点,但是是按照作者当月收入来计算的,这是一个错误概念,作家收到稿酬往往不是一个月收入,他写一本书可能用了2年、3年,甚至更长时间,平时他一分钱没有,而拿到的稿费却是一次支付的,按照现在执行的税务制度,国家以800元作为起点来征收所得税是非常错误的。

    作为出版单位代表,陈亚明、王齐、刘炳路也表示,国家正在创建文化强国,文化企业应该享受更优惠的税务政策,现在新闻出版单位的营业所得税征收起点太低,应该提高,这样更有利于文化企业良性发展。对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明确表示,国家版权局将就此尽快将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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